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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鸟终成法律“笼中鸟” 松北法院七人合议判3人入刑

发布时间:2023-08-22 09:13:49



 

 

捕鸟也会犯罪?

不少人认为

这种事没什么大不了的

竟不知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丁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孙某某拘役三个月,丁某某拘役二个月……”7月7日,松北法院首组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丁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区政协委员及部分群众到现场旁听庭审。

案件回放

苍鹭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受保护野生动物。2022年3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丁某某驾车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宝能国际经贸科技城南侧河边,徐某某持气枪将一只苍鹭从空中射下,丁某某用脚踩住苍鹭脖子,由孙某某持白色塑料棍子将苍鹭猎杀后,被三人带回家中准备食用。

法院裁判

松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三被告人的行为还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对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费。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孙某某拘役三个月,丁某某拘役二个月,三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500元,作案工具予以收缴。

三被告人对法院的判决均表示认罪服判,愿意赔偿给生态造成损害的修复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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