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档案查询预约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松北区法院通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8 15:44:35


近日,松北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刑事审判庭采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审理的5起涉知识产权案件。党组成员、副院长刘鲁滨主持新闻发布会,刑事审判庭庭长罗嘉明作新闻发布。
为精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松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统一司法尺度,减少不同类型案件之间的冲突矛盾,通过集中审理,避免重复劳动,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两起案件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知识产权人权利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1:车某、邓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事实
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被告人车某,在未获得某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委托李某某(另案处理)制作该公司三种样式的防伪标识11万个,其中有8万个防伪标识上含有“某德”注册商标。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
2022年10月,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被告人车某,在未获得某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由邓某某生产假冒的“某德”牌GP-100型额温计,通过车某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380台,销售金额为11 700元。车某明知阮建明销售的“某德”牌GP-300型额温计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阮某某处购进2 700台后销售给张某某,销售金额为27 860元。 
2022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车某销售的“某德”牌额温计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多次从车某处购进“某德”牌GP-100型额温计380台、“某德”牌GP-300型额温计2 700台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62 600元。
松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车某、邓某某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系共同犯罪,车某、邓某某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车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赵某某、胥某某、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祁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告人邹某某、任某某、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假冒注册商标事实
2023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取得哈尔滨某肉制品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胥某某到河北省沧州市,从祁某处订购印有假冒该肉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又在他人处以平均16元/斤的价格订购红肠及儿童肠后,在哈尔滨市平房区香堤九里小区其自家中,伙同被告人郑某某(系赵某某妻子)使用塑封机将红肠及儿童肠塑封进印有假冒该肉制品有限公司商标的包装袋中,冒充该肉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并以平均2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86 774元,赵某某、郑某某从中获利144 802.39元,胥某某从中获利5 000元。2024年1月11日,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将赵某某、胥某某、郑某某抓获,并在赵某某、郑某某处缴获塑封机2台、印有假冒哈尔滨某肉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红肠385.50斤(价值10 794元)、礼盒76个、包装袋1 912个,扣押在案。案发后赵某某、郑某某上缴违法所得50 000元,胥某某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事实
2023年2月,被告人祁某在明知赵某某、胥某某未取得哈尔滨某肉制品有限公司公司的许可下,仍受其委托印制带有喷码的假冒该肉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8万余套,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7 160元,从中获利4 000元。2024年1月24日,公安人员在河北省沧州市将祁某抓获。案发后祁某亲属代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邹某某、任某某、王某共同经营哈尔滨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期间,在明知赵某某销售的哈尔滨某肉制品有限公司品牌红肠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以平均28元/斤的价格购进红肠6 745.33斤,再以平均3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数额共计215 850.67元,三人从中共获利13 490.67元。案发后邹某某、任某某、王某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松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胥某某、郑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祁某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邹某某、任某某、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赵某某、胥某某、郑某某系共同犯罪,赵某某系主犯,胥某某、郑某某系从犯,依法对认定为从犯的被告人减轻处罚;本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邹某某、任某某、王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祁某、邹某某、任某某、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胥某某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赵某某、郑某某上缴部分违法所得,胥某某、祁某、邹某某、任某某、王某上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量刑情节,对七名被告人判处一年七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下一步,松北区法院将积极回应日益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