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官的从业要求不断提高,更多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充实进法官队伍,但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并不能满足法官职业的需求,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但事实上,良好的法学教育对促进法官队伍素质提升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探讨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之间的关联,以期达到改进法学教育,从而改善法官职业现状。
一、目前的法学教育状况概述
笔者的亲身经历感受到,我国的法学教育目前正处在空前繁荣的状态。所谓的繁荣一方面是指法学理论争鸣,一方面是指法学教育的规模庞大。然而法学教育在这两方面却都有着不小的欠缺。
(一)法学教育的形式欠缺
尽管我国的法学教育仍是精英教育,但自上世纪90年代的大学扩招已将法学教育的人数扩大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并且在逐年增加,生员猛增导致的是教育资源的不足,随之而来的是声势浩大的兴建教学楼、食堂、图使馆等,与此同时是不断引进法学人才以应对师资力量的不足。在如此的法学教育风潮下,一些高校本未开设法学专业或者条件尚不足以开设法学专业,也在此时开设法学专业进行招生,其教育结果可想而知。另外在教育层级上,由于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很多学校已不满足于仅有的本科教育,竞相设立硕士点、博士点,导致的是老师们纷纷提高学历、多发论文,其水平良莠不齐。而由于学生人数众多,教育的效果却不如从前。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说过,“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如今的大学恐怕并非如此吧,法学教育可见一斑。
(二)法学教育的实质欠缺
所谓法学教育的实质,即法学理论的研究。尽管目前关于法学理论的学说、著作不断翻新。但理论与实践的连接仍有差距。这主要是两方面原因促成的,一方面,由于从事法学教育的很多专家、学者,参与司法实践不多,仅仅依靠纸面上的理论来生发新的理论,或许理论是新的和先进的,但并不一定适合实践的需要;另一方面,理论研究的方式也与实践有偏差。现今的学术交流更多的是院校与与院校、国内与国外,尽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不立足于中国的司法实践,任何的理论都难以发挥它的效用。日前,最高院建立的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就很好,起到了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的作用。
二、目前的法官职业状况概述
司法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安全阀,对法官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的法官队伍恐怕很难达到这一要求。这其中大部分是历史原因,但法学教育的偏差难辞其咎。法官素养仍有待改进,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
(一)法官职业形式上的不足
在形式上,法官队伍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不断变化。公务员考录和法官选调是目前法官的主要选拔模式,但由于历史原因,法官队伍的主要构成部分是毕业分配、调转、军转等几种形式。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法官数量并不在多数,甚至即使是通过公务员考录或选调的法官也未必有法学教育背景,进入法官队伍后,接受法学后续教育的机会也很难得。因而,目前的法官办案靠实践经验远胜于靠法学理论。也正是由于法官职业形式的不完善,才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某些案件裁判失当或处理不妥。
(二)法官职业实质上的不足
实质上,法官职业可以不具备程式化,但一定要具备从事法官职业应有的硬件条件,也即法官应具备的职业素养。法官,除了应当有忠诚的法律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以及严格的自我约束以外,更为重要的是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作为一名法官,应当能够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掌控当事人的情绪,适时控制整个局面,娴熟运用法律规范,合理、妥当的做出裁判,最终妥善的解决矛盾纠纷。这需要法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广博的社会阅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形成的理性思维和判断。
三、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
接受法学教育并不一定从事法官职业或者法律职业,从事法官职业并不一定受过法学教育,这是当前中国的悖论。缘何?应当说是法学教育的盲目性和法官职业的随意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可想而知,在缺乏大师的大楼里进行的量贩式教育,其结果如何。大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并没有从事法律工作,只有其中极少数从事法官职业,但又未必具备法官的职业素养。法学教育,不与法律职业相关联,不以法律实践为目的,甚至与如今盛行的司法考试脱节,法学教育缺乏明确的目的性。
尽管目前的法官职业准入依然十分严格,要经过公务员考录及司法考试的双重考量,而且在正式成为法官之前还要经过法院系统的培训合格。但目前的法官选拔仍存在随意性,因为无论何人,只要不违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都可以从事法官职业,包括受过法学教育及未受过法学教育的人,但从实践来看,未受法学教育之法官反比接受法学教育之法官更易于把握法官职业的要领,不得不说,这是法学教育的不幸。由此,可以说,中国的法学教育到了改良的时候了。
四、改良法学教育,缔造中国式法官
(一)略论中国式法官
所谓中国式法官,是就中国司法状况而言的。在中国,矛盾纠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最根本的在于,国人思想上法律观念偏颇,尽管近年来法治的发展已使人们的法律认识更加深刻,但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识还停留在“秋菊打官司”上。同时,儒家理使得矛盾纠纷多与人情纠缠在一起,在处理纠纷时不能仅就法律事实本身,解决法律问题,或者说仅此,解决不了矛盾纠纷。想要彻底解决问题,需充分结合情、理、法,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不仅解决法律问题,而且解决社会问题。这也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所在。
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对法官职业提出了更高和更严格的要求。中国式法官须是法官,准确理解和诠释法律;中国式法官,须是心理医生,准确了解和疏导当事人的思想和情绪;中国式法官,须是导演,准确拿捏和控制案情的火候和进程;中国式法官须是谈判专家,准确把握和掌控谈话的时机和技巧。现今涌现出的陈燕萍、詹红荔等一大批优秀的法官,相信都在作为法官的同时符合了上述各种身份。
(二)如何改良法学教育
在司法实践面前,法学教育显得无所适从,法学教育需符合中国的法治现状方能发挥其功用,法学教育着实应当改良。改良法学教育起码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法学教育的目的
法学教育目的不明确是目前最大的弊端,也是法学毕业生不能学以致用,人才浪费的根源所在,因此改良法学教育,应当最先解决源头问题。
法学教育的宗旨除了起到普及法律知识,灌输法治观念等基本的作用之外,应当立足中国目前的法治状况,适应现实需要,以此为导向来培养法律人才,使之适应司法实践,杜绝漫无目的的法学教育,也杜绝泛滥成灾的法学毕业生无法从事司法工作。这应当是法学教育最首要的任务和目的,不解决好此问题,法学教育难以走向正轨。
第二、改良法学教育的模式
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存在如下几方面的弊端。一是教育方式以单向的教授为主,缺乏双向的互动。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传授、法律诠释的层面,很少去探寻法律的精神。即使是为数不多的案例讨论也仅是以苏格拉底式的问答模式,这种教学法也仅仅能使学生对法律知识有感性上的认识,只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缺乏切实的可操作性,难以训练学生分析、推理和辩论的能力,根本达不到培养学生分析、应用、综合等认知能力的目标。二是法学教育偏重于理论的教育,缺乏实践性。法学教育过分强调法学教育的理论基础且偏重于知识的灌输,很少考虑实践能力的培养,缺少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距离法律职业的要求差距较大,导致学生所学的理论与实践往往不能较好地实现对接。三是教育资源不足,教学模式单一。面对人数众多的多层级法学教育,首先是师资力量的的短缺,其次法学教育仅限于单向的人才培养,忽略与法律职业的互动,导致教学目的不明,教育资源的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法学教育应从以下几方面改进。一是改教师教授为师生互动。著名教育家迈耶先生说,“我们应该教授学生如何思考,而不是教授他们思考什么。”可见,学生的参与与互动对于教学效果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目前的教学形式,除了单一的说教和讲授外,案例讨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及毕业实习等形式,都是学生能够参与的,只是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不够。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深化和加强,使学生真正融入法学教育当中。二是改理论教学为案例教学。由于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学教育更侧重于理论的说教,案例教学较少,因而与实践甚至与司法考试很难对接,可以引入大量的案例,作为教学内容,不仅增强了教学生动性,也使法学教育更贴近实际。三是改单向教学为双向交流。法学教育缺乏与法律职业之间的交流,是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发布指导意见,要求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搭建互动交流平台,以加强人员相互交流、互派人员讲学授课、建立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开展专题调研、联合开展在职教育等方式,促进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这不失为法学教育改良的新契机。
第三、改革法学教育的内容
目前法学教育的内容,是以十几门法学主干课程为基础,另外开设相关的课程为辅助,总体上构成了法学教育框架。就此,教育部组织大量的一线教学专家、学者,编撰了专门的教材,供各大院校在教学中参考使用。此外,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上述课程时,外语和政治是其必修课,至于之外的课程,则根据各院校的情况而定。但仅此而已还很难达到法学教育的目的。
就法学专业课来说,现今所使用的教材,无论是由谁编撰,都存在着通病,一是在知识点的介绍上,表述过于浅显;二是在整体编写上,侧重于理论而忽略案例;三是在详略安排上,某些与实践关联密切的篇章过于简略。为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对接,应改革教材的编写,增加案例教学,同时详细编撰与实践关联密切的章节,如民事执行部分。
就其他辅助课程来说,现今的公共课及部分选修课不能满足法学实践的需求。对法官或者说法律职业者来说,仅有法律知识不足以更好的应对实践,应开设社会学、经济学等方面的课程以补充和丰富知识。
第四、加强法学教育实践性
法学教育的绝大多数内容是在课堂上实现的,有限的实践内容又不能真正达到实践目的,这对于目前的法官职业来说,无异于画饼充饥。加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使理论的法学真正走向实践,应作出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一是将课堂教育改为法庭教育。课堂的理论传授固然重要,但实践的真知也不可忽视。如能将法学专业的学生带到法庭,以整块的时间进行实战的观摩、研讨,或许对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意义重大的改革。
二是将教授授课改为法官授课。除教授为学生授课外,法院可以选派司法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的审判专家或优秀法官到法学院校讲授诉讼实务、司法理论课程,参与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三是将短期实习改为长期实践。目前的毕业实习时间尚短,如能将为期四年的学制中一年时间进行实践,相信法学教育对实践能力的提升会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