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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4-11-02 12:57:21


    近年来,随着松北区改革深入和经济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随之发生的变化,经济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据调查统计,在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所占比重最大,并呈逐年上升之势。纵观目前的婚姻状况,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婚姻自由的认识的进一步提高,对婚姻质量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一些消极的、不健康的现象。通过对我院离婚案件的调研统计,总结离婚案件的新特点,进一步分析离婚率上升的原因。

    一、离婚案件实际情况

    (一)以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的离婚。“性格不合”是离婚案件中的普遍离婚主张,因为它概括性强,能包容其他理由,并且现行婚姻法将离婚标准原则化为“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普遍将其作为离婚理由。以该理由提出离婚的案件多发生在外出打工后相互结识互生好感的年轻男女间及在家庭舆论压力下闪婚的剩男剩女间。双方婚前经过短暂了解即进入结婚生活,婚后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容易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离婚。

    (二)因一方有婚外情而提出的离婚。“小三”文化的泛滥使得许多男性将寻找婚外感情寄托视为婚姻中必经过程,且婚外情比例远高于女性。

    (三)以不尽家庭责任、有不良嗜好为由提出的离婚。其中有女方作为原告以男方不顾家、不给生活费、不管孩子、好赌博而起诉离婚件;男方作为原告以女方不做家务、不孝顺公婆、不照顾孩子、好赌博而起诉的离婚。

    (四)婚姻基础好,但婚后不注重感情培养、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淡化而离婚。有一些夫妻婚姻基础较好,但是由于家庭琐事如孩子教育方式、房子问题、日常花销、亲友关系处理等问题上沟通不足,以至起诉离婚。

    (五)因双方感情不和分居而离婚的。夫妻之间产生纠纷后,一方离家去别处居住,分居一年半载之后,再向法院起诉离婚。

    (六)因再婚以后感情浅、家庭关系复杂导致的离婚。随着离婚人数增多,再婚人数也相应增多,再婚者一般在感情上受过挫折,自我保护意识特别强烈,很难为对方付出,造成再婚家庭生活不和谐;如果是一方或双方都带着小孩再婚,家庭关系就更为复杂,处理不好时很容易导致离婚。

    (七)以受到家庭暴力提出的离婚。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稳定的重要因素,女性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二、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当事人年龄较小、婚龄短。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年龄在35岁以下,大都结婚时间不长,婚龄较短,一般结婚才3年到5年,占离婚案件的多数。其他分为当事人年龄在50岁,已结婚25年到30年的。当事人年龄在50岁,已结婚30年以上的。近年来,老年人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前几日就有有过两位50多岁的老人因为帮助子女贷款等原因,欲到我院办理离婚。

    (二)多为女性提起诉讼。女方提起诉讼的,占离婚案件的主导,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为:性格不合,丈夫酗酒后对其实施暴力,丈夫不忠、有生理缺陷或丈夫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大都是性格不和、无感情基础和妻子下落不明。

    (三)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较多,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大。在审结离婚案件中,人民调解在诉前已经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有部分案件已经调解合好,当事人自行撤诉,这类离婚案件实际上并未进入诉讼程序就已终结。所以诉讼过程中,调解和好撤诉、判决不离的案件约占离婚案件并不多 ,判决离婚约、调解离婚占多数。近年来由于松北区的发展,部分人员外出打工,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故通过公告送达的比例增大。

    (四)农村离婚案件居多。由于我院地处新开发的城区,所以受理的离婚案件有多数在农村,城镇居民或非农户口的离婚案件收案较少。这是因为当前农村社会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同时,还因为城镇居民或非农户口离婚当事人为顾及颜面等原因,大多采取协议离婚,很少进入诉讼程序。

    (五)每年春节和中秋节期间是农村夫妇离婚的高峰期。现阶段,政府鼓励农村闲散劳动力进城务工,或以劳务输出的方式将大批年轻的农民输送到沿海城市务工,政府部门是想通过农民工进城务工,来增加农村农民的收入,让农民生活更加富裕。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大部分乡村青年男女进城务工后,导致农村部分已婚青年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部分人因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改善,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传统的两节是进城务工农民回家探亲访友的日子,而思想发生蜕变的男女也会乘探亲之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六)离婚中涉及财产部分矛盾较大的案件有所增长。农村生活收入提高,特别是我辖区内土地征收后,财产迅速多起来,离婚时要求对方分割财产的纠纷也呈抬头趋势。

    (七)一方被监禁,另一方起诉离婚。近期我院有受理一起由于被告方犯罪,原告要求离婚的案件。并且本案被告方在山东,为我院的送达和审理带来的诸多不变。

    (八)快结快离现象增多。我院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就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不到一两年,甚至几个月就起诉离婚。且这类案件多集中在二十多岁的年轻人。

    三、对离婚数量递增及离婚率上升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对婚姻缺乏认识,感情基础差,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我院农村离婚案件占到法院收案的40%以上,而农村的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地缘性。在现在的农村,仍然有相当部分婚姻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成的,未经自由恋爱就结婚的情况较普遍,甚至有的当事人在见面几天后就匆匆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又无法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所以在婚姻生活过程中,由于缺乏了解,就容易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互不相让导致离婚。

    (二)家庭暴力,使得婚姻难以维系。 这方面一般是以男性殴打女性多,这种男性一般存有大男子主义和强权主义,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和夫权思想在这类人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当女方不堪忍受殴打时,便会起诉离婚,因这种原因发生的案件一般在农村,但在个别城市家庭也存在这种现象。

    (三)夫妻不忠或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有些人受腐朽文化和思想的影响,不珍惜夫妻感情,搞婚外情或卖淫、嫖娼,使夫妻感情出现红灯,甚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松北,土地征收使农民钱袋子迅速鼓起来了、身上的“票子”多了,但也使一部分人亲身体验到生活的反差后,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便发生变化甚至扭曲而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使得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空间。而另有一部分人因家乡与打工地的生活条件及环境相距反差较大,致使思想发生蜕变在外产生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四)再婚以后感情浅,家庭复杂、婚姻基础薄弱,导致离婚。 随着离婚率增高,再婚人数也相应增多。再婚者中大多数人在感情上受过挫折,所以感情上的自我保护意识也特别强烈,这样就很难为对方付出,造成再婚家庭的不和谐。一些再婚者年龄相差很大,对生活的理解各异,共同生活中容易产生分歧和矛盾。一些再婚者为了填补离异或丧偶后的空虚,抱着搭帮过日子的态度,过分看重对方的物质条件,草率结婚,为婚姻埋下隐患,另外,再婚者中,一旦发生纠纷,大多片面强调对方的责任,尤其是带小孩的再婚者,家庭成份复杂了,家庭关系也就很难处理好。因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处理不妥产生矛盾,这种婚姻基础薄弱、家庭成份复杂的婚姻很不牢固,也是导致再婚者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借离婚之名行非法之实。有少数当事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这类离婚案件,大都不会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以离婚为由办理离婚手续以后,对外宣称已经离婚,实际还同吃同住。在农村,还有部分离婚当事人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达到生一个男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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