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大力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活动以来,紧紧围绕解决民生难题和群众诉求的工作目标,加大执行力度清理了一批涉民生案件,对一些赡养、抚养类案件,劳动争议类案件,赔偿类案件以及涉及当事人群体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民生类案件,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这其中就包括松北区美丽花园小区59户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2009起,魏某、左某等59名购房者先后与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出资购买该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美丽花园小区”的商品房,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业主们所购买的房屋因故未能按时交付,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愤怒的业主们联合起来集体向我院提起诉讼,一纸诉状将该小区的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我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开发公司向各购房人交付所购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50多户业主们在拿到胜诉判决后,等待被告开发公司自动履行生效判决,通知他们办理房屋进户、验收手续。但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开发公司并没有按照判决的要求自动履行交房、付款义务,而是通过代办公司向业主们邮寄了房屋钥匙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被告公司的这一作法,引起了广大业主的强烈不满:被告邮寄钥匙的行为算是正式交房吗?钥匙虽然寄来了,但房屋谁来验收?房子出现的质量问题谁来解决?没有开发公司开具的进户单,怎么和水、电、煤气、供热等部门结算费用?等等这些问题,都直接摆在了执行法官的面前,业主们的愤怒和委屈无处化解,情绪也愈发激动,在他们看来,官司打嬴了,一切问题都应该顺其自然、迎刃而解。他们对国家法律充满了信任,对开发公司的履行充满了期待。看到业主们期盼的眼神和饱受诉累的疲惫与无奈,法院的领导和执行干警暗下决心,一定要还业主们一个公道,一定要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
原来,此案早在审理期间,某开发公司就已人去楼空,诉讼过程由委托的律师代理,案件审结后,律师的代理权限结束,进入执行阶段,被告公司的营业场所和经营人员全部“蒸发”、“失联”,执行法官无法与被执行人公司的负责人取得联系,更无法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被告公司的这种作法,无异于消极对抗生效判决的执行,与法院执行人员“躲猫猫”。为此,我院先后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全部财产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等经营管理人员的行踪、去向进行了深入调查,先后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公司的未售房屋和银行账户,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借助公安机关的情报线索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的行动轨迹。
一方面,执行人员通过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最大限度地将生效判决确定开发公司应赔偿业主们的违约金执行到位,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业主们能够正常使用房屋提供便利。特别是寒冬来临之际,因为业主们没有开发公司开出的进户单,供热单位无法收取供热费,这必将给业主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不便,更容易引发次生纠纷。而造成上述困境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被执行人公司不主动承担所应履行的义务,隐匿并规避执行。
在找准案件症结之后,执行人员将这起涉民生的集团案件列入了重点清理范围,采取一切措施,深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的线索,最终依靠信息情报,将乘坐飞机刚刚落地的孙某某在机场内抓获并当即执行拘留。
此后,在执行人员强大的政治攻势面前,孙某某最终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配合为59户业主开具了进户单,并将生效判决确定的100多万元违约金全部履行到位。
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集团诉讼案件的执结,再一次展示了我院执行工作的强大推进力和执行法官攻艰克难、维护生效法律文书和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决心与毅力。同时,也向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传递出一个信号:那就是天网恢恢,亦有收网时;法律是用来遵守的,而不是用来挑战的,一切抗拒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行为,必将得到应有的制裁,抗拒执行,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