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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夕乱账对公堂 数月调解终言和

  发布时间:2016-10-26 10:58:23


近日,我院民一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优化发展环境为目的,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效化解企业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起案件,涉诉当事人均为企业,原告为某装饰工程公司,被告为某建筑集团及某生物科技公司。

2012417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分包动物用生物制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研发实验楼石材幕墙装饰工程,承包范围为该实验楼外立面石材幕墙干挂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3 093 005.17元。后经原与被告结算该工程总价款为3 500 406.85元,扣除被告某建筑公司已付工程款及原告应承担的部分费用,现被告某建筑公司尚欠剩余工程款1 316 154.68元未给付,被告某建筑公司在与原告就工程款交涉过程中,长城公司表示,该项目的发包方为某生物公司,自己本身就是承包方,某生物公司尚未给付其该项目工程款,那么某建筑公司也没有钱给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我院,将工程发包方某生物公司与承包方某建筑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案件受理后,法官本着调解为主的原则,分别找到二被告负责该项目的中层领导干部询问情况,多次将原、被告约至法院,为双方创造和解机会。同时,不断地与二被告进行沟通,从严肃的法理法规到公认的社会良知,再从企业诚信合作到其自身优化发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始终以企业双赢为出发点,为企业利益着想,终于做通了二被告的思想工作,同意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同时,三方还一致同意将这笔“罗圈账”变通成“直通车”,由第二被告某生物公司直接将剩余工程款给付原告,三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

至此,这场企业之间的官司在我院本应算是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企业之间的矛盾本就源于互相的不信任,在这样的环境中,纵使一件案子解决了,也终究不能保障企业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中稳健地走下去,如果家家企业都官司缠身、循环负债、资金运转不畅,那么企业终将面临倒闭,这是我们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基于这一点的考虑,我院法官为彻底的解决三方矛盾,力求为企业互助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共同努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就三方企业的工程款项的后续工作又进行了跟进,首先是发票出具问题,进而是工程款给付时间问题。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法官不断的努力劝说感动,心里的疙瘩也逐渐解开,各自都拿出了诚意,在签收民事调解书之后的第三天便实际给付。

至此,一起剑拔弩张的纠纷,在多方努力配合下最终以握手言和的方式平息。这离不开企业的诚信,更离不开法官对案件的付出,面对现今巨大的办结案压力,法官始终不忘初心,并没有机械地一判了之,而是切切实实的从企业利益出发,不但化解了双方矛盾,还达到了共赢的局面。为企业解决困难,化解矛盾,也为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尽一份力量。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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