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大调解工作的关键是处理好调解与法律权威及法律服务的关系
当前,法院工作处于既重中之重又难中之难的阶段,各级法院每天都面临着各式各样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针对当前情况,经过近几年的摸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大调解的工作思路,可以说,大调解是当前法院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的最行之有效的办法。每一名法官在工作中对大调解的认识要越来越深刻,对大调解掌握运用的要越来越熟练、灵活、准确。那么如何才能做好大调解工作,笔者认为应当首先结合当前的司法形式和所处的社会转形期的特点来认识大调解工作,从而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具体措施。
一、当前的形势特点
法院工作从七十年代末恢复以来到2000年左右,可以说是相对稳定发展的,此后至今的十余年间,法院的威望不断受到冲击,笔者分析和总结一下,这来源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部分法院干警的法律观念淡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经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在办案过程中违纪、违法;
2、法院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对服务社会的理念树立不够,部分干警个人素质较低,工作方法僵硬,工作态度蛮横,影响了法院自身形象;
3、日益增加的信访案件加重了法院的工作负担,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工作原则、思路、方法。各级法院在降低信访案件的同时,也有一部分因方法手段不当造成更加不良的后果;
4、新旧社会矛盾广泛且错综复杂,法院仅凭一己之力往往不能全面、合理、完善的解决问题,一旦处理不当,有时反倒产生了新问题、增加了新矛盾;
5、法官的待遇和保障机制没有随工作的强度、难度加大而逐步提高,法官社会地位逐渐降低,部分地区法官流失严重;
6、现在已进入信息化时代,报纸、电视、网络等传播途径多样而快速,个别案件、个别人的言论在传播中迅速扩大,其中不乏不负责任和夸大的成分,极大的影响了正常、正面的法院信息传播和法院形象的树立;
7、部分地方法院存在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这三难也是影响法院威信、威望的重要原因。
上述形式特点可以归纳成一条,即我们不愿看到的现实---法律权威不断的缺失。在此情况下,各级法院的法官工作难度不断加大,而一线法官的工作难度更是极大。现在,要达到我们所希望的大调解目标将会难上加难。认识到所存在的各种困难后,全体法律人士就可以先静下心来仔细分析一下法律工作难、调解工作难的原因,从而制定相应的策略,进而不让大调解只停留在口号上。笔者根据20余年的法院工作经验,以及个人对法院工作的思考、对法律的理解和对社会各方当事人的认识,归纳一条,做好大调解工作的关键是处理好与法律权威及法律服务的关系。
二、法律权威是法院工作的根本,也是调解工作的基础
法律具有强制性,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这些都是宪法赋予法院履行法律的权利,这些权利明白无误的显示法律是有权威的,法院工作是有权威的。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法律权威的树立和增强,而现阶段法律权威的缺失不仅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开展,更是造成工作被动的最主要原因,如果不重树法律权威,一切工作都无从谈起,包括我们现在要讨论的大调解工作;反过来说,只有做好树立法律权威工作,才有可能让包括大调解工作在内的所有法院工作水到渠成。
1、法律权威能够带来信任,这是法院所有工作(包括调解工作)的前提条件。让更方当事人都能信服法官、信服法院,相信法院是权威的、公正的、可以信赖的,相信法院能将自己的诉求最大、最合理实现,那么不管法院如何裁决,当事人都能认识到这是一个最可能、最合理、最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决,从而平心接受(至于是否上诉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法律认识和法律主张与心理的差距),而不会采取不当或过激手段对抗法院、攻击法官;当法院提出各种调解方案时,当事人也都能深刻认识到,这是最好解决问题的途径,并加以积极配合,使调解工作能顺利有序的开展下去。
2、法律权威是种正确引导,可以使包括调解工作在内的所有工作按正确方向和途径进行。对于不属法院管辖或诉讼程序、途径不当的案件,法官劝导当事人采取正确的途径和方法加以解决,当事人能够充分理解认识并接受。在接待当事人做了解和说服工作时,法官的言谈和法律文书的阐述能够充分的释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认定,进而让当事人能够明确该处理结果正是二者充分结合的原因。这些工作过程在法律权威的正确引导下,当事人则不会胡乱猜疑,不会走歪路,最大化的节约诉讼成本。
3、法律权威是一种力度,这种力度无时不刻都彰显法律的威严和效力,对法院调解工作和其他工作都起保护协助作用。这种力度,就是一种刑事案件审理上的震慑作用、民事行政案件上快速公正准确的裁判及和解作用、执行案件上的坚决高效的实现作用。法院的工作只有有力度,才能让法院处理各种矛盾时处于有利的位置,在调解中,当事人才能认识到这种调解同样具有和判决一样的效力和效果,也才能欣然接受;如果没有了这种力度,法院不仅工作被动,调解工作难以开展下去,还会产生其他影响,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院也就不称其为法院。
4、法律权威是种明确的权限,它可以让调解工作获得执行实现。这种具体的权限,让社会各方都能分清,哪些问题归法院处理,哪些问题归政府处理,哪些问题是由双方或交叉、或先后、或共同处理,这种权限可以让法院知道自己该管哪些事情,进而才能管好自己的事情,让自己所做的裁判和调解可以实行。对于不属法院审理的案件,让法院去裁判,则会产生错误的判决,并将难以执行;让法院去调解,同样因没有权限、不知具体操作流程而无法达成调解方案,一旦达成调解方案,也往往无法执行实现。
5、法律权威是一种对调解主体的保护,有了这种保护,法官才能放下各种包袱,开拓思路、大胆尝试、勇于探索,真心的愿意并积极的努力去做好调解工作。树立法律权威,既是对法院形象的维护,也是对法院和法院干警的保护。法官依法行使司法职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容置疑、不容攻击、不容亵渎,这是法律至高无上的体现,个人的权利行使不能超越法律、违反法律。如果没有应有的保护,当事人采取不当的攻击手段得逞,那么伤害的不仅是法官个人、法官的心,也伤害法院的整体,有了这种伤害,法官将不会全心、真心的去做调解工作。当然,保护并不是偏袒,众多的法律和制度,都约束和规范着法官和法院的行为。
三、法律服务是法院工作的中心、也是调解工作的宗旨
强调树立法律权威,不是抛弃法律服务,也不是弱化法律服务,而是要更好的进行法律服务,也就是说,在确立法院权威的前提下,在日常工作中,法院和法官要以服务社会、服务大局为宗旨,在工作中尽可能的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帮助当事人解决各种困难。以往做法有:程序中的便于诉讼(巡回法庭、流动法庭、周日法庭、邮寄送达等);解决当事人的经费困难(减、免、缓诉讼费,司法救济);工作态度方面的耐心、细致、热情,工作目标方面的不简单以结案为目的,而以全面彻底解决问题为目的,多方面做调解工作;实体方面的协调社会各部门、政府各机关共同出面解决某一难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符合情理的诉求的平衡等等。这些服务的途径应是多种多样,充满着法官的个人智慧、魅力和意志。当前来看,在确保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这些好的工作方法和原则还要坚持和发扬,同时,还要大胆开拓,让法律服务更深入、更广泛、更及时,这样,调解工作也才能更深入、更广泛、更及时。
1、法律服务越深入,调解工作就越具体有效。调解工作一开始,办案法官的调解思路往往是模糊的,不知如何下手。在此情况下,法官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处理原则,也让法官多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出现纠纷的原因、矛盾的根本点,此时,法官就能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困难所在,进而在屡顺诉讼思路、进行举证辅导、诉讼保全、庭前(中、后)调解、申请鉴定和调查、追加和变更当事人主体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帮助,从而让当事人都能感到法院是人民法院,法官是真心在为双方解决问题,打消各种顾虑,积极配合法官找到调解的思路和方向,同时,也能配合法院,及时调整思路和主张。在确定正确的调解工作方向后,法官就可以着手从程序、事实、法律规定等方面制定具体调解方案,调解方案越具体,其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法律服务越广泛,调解工作越灵活。法律服务是没有局限性的,只要法官是公正无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行,这里可做大胆尝试,比如当事人行走不便,可到家中调查庭审;当事人对行政规定和操作流程不了解,可以到有关机关咨询,再跟当事人加以讲解;涉及专业技术的具体名称规定和行业习惯,可以到有关专业部门请教,并适当结合到案件审理调解中;当事人当前最需解决的问题是哪方面,如不属法院管辖,可积极协调沟通,帮助当事人解决现有难题等等。法官只要把法律服务的内容做到广泛细致,调解工作也将会更加灵活,更有针对性,调解方案也会更加多样灵活。
3、法律服务越及时,调解工作越顺利。法律服务和调解工作都有一定的时间意义,正常情况讲,二者都是越快越好,越早越好,久则易生变。尽快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当事人就能尽快打消顾虑偏见,调解工作也会更顺利开展。
四、法律权威与法律服务的关系
笔者认为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法律权威中体现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中树立法律权威。法律权威是内在的、根本的、整体的、不可动摇的。法律服务是目标、外在的、个人的、形式多样的。法律权威不是片面的、一言堂,而是充分的理解、倾听与关爱。法律服务不是低下的,无原则的,而是平等的、多样的、可行的。法律权威中不能抛弃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中不能影响法律权威,而应增强法律权威。
五、如何做好树立法律权威与强化法律服务的工作,进而做好大调解工作
1、从根本上提高法院的整体地位,具体就是法院的人财物进行相对独立管理。这么多年来,地方法院的经费都是由地方政府拨付,财务管理也是地方政府进行,人员的任命除法律规定的法职要由人大任命外,还要由地方的人事组织部门考核批准,这些无疑不制约着法院的相对独立审判,相对独立发展,要想真正的发挥法院职能,首先就要给法院充分的权能,而法院人财物应由上级法院系统垂直管理势在必行,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这些年,许多专家学者也就此问题大声呼吁,许多法律人士也在为此努力,也许,现在实现的时机真正到来了。
2、将执行局分离出法院,可划入司法部门管理。首先,从法院的职能看,法院就是审判部门,其并不是必然的执行判决的部门,比如,刑事犯罪嫌疑人由法院定罪处罚后,交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因为执行法院判决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和部门开展,法律赋予这个部门一些特殊的职能和权限,而司法部门正可以具有这一职能。从另一角度看,这些年来,法院自己的执行机构并没有也不能很好的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反过来,影响了法院的威信,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法院分离出执行部门后,可以专心做好审判工作,这是法院最该做的工作。
3、提高法院干警工作待遇和建立更完善的保障保护机制。法院干警的工作待遇提高会更好的促进法院干警的荣誉感,而法官工作的保障保护机制的完善,则会使法院干警工作起来无后顾之忧,这两点做到了,法院干警的积极性创造性就会充分的发挥出来,法院的各方面工作就会更上一层楼。
以上三点关系到制度建设、经费来源、部门管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所以,我们要做两手准备,努力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更要做好以下更可行、更基本的工作。
4、加强宣传调解工作。法院内部可以编制成功调解案件的汇总,并由有关专家加以评析,找到调解的方法、诀窍、禁忌等,让每名办案法官学习和掌握,融会贯通,加以适用。对外宣传上,要向社会造势,就是调解案件是法院审理案件尤其是民事行政案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让社会和当事人都能认识到,出现争议最后的解决方式是进行调解,这是大势所趋。就典型案件要公开调解,要走出去,到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请进来,把当事人亲属邻居同事领导请来,旁听或参与调解,从而带动一家、一个村、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共同认识法院的调解工作。这些手段和方法,都是既能树立法律权威,又能体现法律服务,最终实现调解目标。
5、建立当事人专门调解人制度。不论当事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会有一些职员或亲属朋友,出于各种原因,不愿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但其因与当事人特殊的关系及地位和认识问题角度更开阔等,更适合做调解人,代表代替当事人专门做调解工作,一旦得到法律认可,其可以在法院主持下或自行开展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的调解工作。这种制度能在法官充分保持中立的情况下,最大可能的发挥当事人的自我调解能力,更好的丰富调解思路,更深入的赋予调解应由的效力。
6、建立法院与各级政府联合调解机制。有些纠纷,单纯由法院或单纯由政府解决都可能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只有两家联合起来,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工作,共同出面积极调解,问题会极有可能得到圆满解决。这里,首先应在法律规定上加以明确,哪些问题归法院处理,哪些问题归政府处理,哪些问题由两家交叉处理,此时,哪个部门先处理,先处理一方如何与另一方沟通通报协调,具体是否设立专门部门经办,都应加以明确规定。在执行中,两家都需设立专门的共同调解部门,这两个部门负责日常的纠纷协调与沟通。
7、建立分别裁判制度。一起案件,可能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法院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可能先就某一问题或某几个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但整个案件并没有全面调解,这时,法院可以先就已达成的协议内容制作法律文书,待案件有新的进展,再做其他相应法律文书,这样,可以把当事人的纠纷先化解,分别处理,这对双方缓和矛盾,最终全面解决均极为有利,同时,也固定已调解的内容,避免双方反悔。这里既涉及一个案件多个法律文书如何操作问题,也涉及一起案件审限管理和最终报结案的方式问题,等等,此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完善。
8、建立一个调解意向跟随三个调解方案的服务制度。法官应足够重视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意向,并根据其调解意向先进行合议庭合议,分析论证,找到最少三个有针对性并可行的调解方案,并积极落实这些方案。当上述方案均行不通的情况下,要再次调整方案,提出最少两个方案,据此,再做双方工作,如仍遇阻,则最后变通为一个方案,此方案如仍未形成双方一致,此时,调解工作方能结束。确定调解方案数,便于办案人树立自己的调解目标,也便于主管领导的协助和管理考评。
9、改变现行先调解后审判模式,应采取先审理后专门调解方式。现在各基层院通常采用的模式是由专门负责调解的立案庭或民庭人员对案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转由业务庭进行审理判决,这种方式操作主要的问题是,调解人员对案件没能全面深入掌握,此时调解,往往没有成效。而如果采取先审理再由专门负责调解的人员或庭室进行调解,则基本能掌握争议焦点和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10、赋予调解法官相应的权利,以利于更好的调解和服务。调解的根本是当事人知道接受调解比等待判决会有一定的好处,那么判决是什么内容往往成为调解的关键,按以往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是不能透露判决内容和意图的,此时法官做工作势必遮遮掩掩,不能全面深入,如赋予法官一定的先行透露可能的判决结果,势必有利于法官的具体调解工作的开展。
当前法院所需要完善的大调解制度,是一个涉及社会综合问题的制度。此制度不仅需要法院自身制定相关的规章和规定,也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切实配合,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大调解制度。其中,涉及到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服务是两个重要环节,只有这两个环节处理好、协调好,才能保障大调解制度的实现。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过分强调法律服务,而忽视了法律权威,这需要加以纠正,二者都要发展,套用小平的一句话,“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大调解工作将是一项长期工作,我们所有法律人士,都要耐下心来,从基础做起,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相信用三到五年的时间,人民法院的所提出的大调解制度将会完善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