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北区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对接的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解决执行难工作,加强我院各相关业务部门与执行部门工作的衔接配合,规范立审执对接工作,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立案环节
第一条 民商事案件立案时,立案庭工作人员应提示有财产主张的申请人,为确保权利义务实现可一并申请财产保全,并告知财产保全亦可在诉讼中提出。对于因情况紧急需进行诉前保全工作的,立案庭应当收集审核好相关保全材料、制作保全裁定书,上执保字号后,当日将案件材料转给执行局,由执行局实施。如当事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由立案庭审查立案转相关业务庭室审查处理。
第二条 立执行案件时,录入系统的执行主体信息(内容见第四条)应当完整。同时通过系统查询或直接询问的方式,了解申请人在诉讼中有无保全,如果有保全应做好登记,便于执行员快速全面掌握案件情况。
对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立案庭工作人员应建议申请执行人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以利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全面了解、及时处置被执行财产,从而取得最佳执行效果。
第三条 实行敏感案件当事人登记预警机制。各部门、各办案人随时将筛查出的敏感案件、特殊当事人信息反馈到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执行案件时,制作敏感案件登记表。对诉讼、信访接谈环节或案外有过激表现、严重上访倾向的当事人涉及的执行案件,应先期标注预警;对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或招商引资等特殊企业的执行案件应先期标注关注,并建立单独档案备查。
第四条 实行关联案件登记提示制度。立案录入信息时,一并查询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关联案件,将案件相关信息,其中包含案号、承办人、标的额、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等情况,做好登记提示,一并装订入执行卷宗。
第五条 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立案庭在立案窗口公示在我院承办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构的名单。对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立案庭工作人员需告知申请人可选择办理财产责任保险或提供财产担保的方式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引导当事人自主选择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
第二章 民商事审判环节
第六条 充分考虑判后执行问题,认真执行市法院《关于加强民事审判与执行对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杜绝法律文书主文内容表述不清、标准模糊、指向不明等问题,确保执行义务主体、执行时间、执行内容、执行方式等判决内容均表述清晰明确完整。
第七条 认真查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如个人的身份证号、实际住址、现用手机号,其他联系人等;单位的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实际经营地点、经办人的联系方式、经营年检情况等,并将上述信息入卷或在卷宗中予以标注。
第八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审理原告起诉多名被告的案件时,不依职权减少或要求原告减少被告。对于原告应追加而未追加共同被告的,应依法予以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由其明确表明意见并记录在卷。如对于夫妻一方欠款,且用于家庭生活的,承办法官可指导原告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第九条 审理确权类纠纷案件时,应明确确权后是否有具体执行内容,如有,应先确定该行为内容能否执行(如办理证照、过户更名等),并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说明;对于合同双方的附随义务,主审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是否需要一并主张,如给付工程款的案件是否要求开具发票等,力争一次性化解纷争,减少当事人诉累。
第十条 审理涉及土地、林木、相邻权、返还原物、迁出房屋类纠纷案件时,办案人应当到实地踏查,并保留影像资料、现场勘查资料,必要时进行证据保全。不能只凭房证、合同等书证即做出认定,从而出现书证内容与实地实物情况不一致、不清楚、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造成无法解决的实际执行困难。对于涉及土地房屋分割内容的判决主文,判决前办案人须将处分的土地房屋四至等涉及执行操作的情况一并确认清楚。
第十一条 审理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办案人要提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主动宣传财产保全的益处并释明当事人可办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申请人有意选择办理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担保的,告知其可在立案庭公示的保险机构中选择投保公司。
第十二条 对于原告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办案人应收集好相关保全材料、制作保全裁定书后交立案庭上执保案号,转执行局实施。对于涉及银行存款的查询信息,可由执行局一并调查并保全。此类案件如出现对诉讼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情况,则由原办案人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 案件调解结束后,办案人应提示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按时按协议履行,同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提高调解案件的即时履行率和自动履行率,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
第十四条 案件宣判时,办案人须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把判项内容解释清楚并记录在卷,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理解不同产生歧义。对于审判部门掌握的同一被告有多起案件的,或者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有过激表现、严重上访倾向的,须提前告知立案庭对此种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便在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予以标注提示。
第三章 刑事审判环节
第十五条 刑庭在移送执行时,应在移送执行书中明确移送执行的判项具体执行内容和要求,并将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羁押场所以及在审理过程中掌握的家属联系方式、调解工作情况等必要工作情况等告知执行办案人。
第十六条 对执行局拟移送追究涉嫌拒执犯罪或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犯罪等案件的,应结合个案证据情况进行必要指导,以确保移送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 执行环节
第十七条 持续加大未结案件执行力度。定期对未实结案件进行复查,实现全部案件查控措施到位、强制措施到位、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基本执行完毕。
第十八条 对信息录入、失信公布、限制高消费等重点环节工作进行核查,将缺失的相关材料按要求全部补齐入卷。
第十九条 采取集约化办案模式,集中批量进行送达、财产调查、财产查控、失信公布,全力提高新收案件实际执行率。
第二十条 推行信息化办案。充分发挥网络查控、网络司法拍卖效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控,对需要拍卖的财产,全部实行网络司法拍卖。同时,对案件流程信息同步录入、公开,符合公开条件的执行裁判文书100%上网。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制度,坚持“纳入为常态,不纳入为特例”的原则。加大对拒不申报、申报不实的制裁力度,及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在向有关机关移送案件的同时,引导申请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和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第二十二条 执行局负责向院宣传部门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络拍卖公告、悬赏公告等资料,在法院网站、公共宣传屏幕、相关媒体等平台刊登播出或在适当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