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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城法院“扫黑除恶”进行时 | 松北法院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 11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8-10-26 09:38:20


为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依法严惩黑恶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0月25日,我院公开宣判李鑫鹏等11人敲诈勒索案,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李鑫鹏等11人敲诈勒索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间,李鑫鹏、何秋宇经预谋后,纠集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杨兵、唐德华、马余明、任再朋、田超等人,有分有合,由李鑫鹏、何秋宇、高恬恬等人使用陌陌聊天软件,以女性名义约陌生被害人到哈尔滨市松北区或呼兰区见面,并由赵加洋或张晓艳出面和被害人到饭店就餐,在就餐期间劝被害人饮酒,怂恿被害人酒后驾车。在被害人驾车离开后,何秋宇等人驾车撞击被害人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被害人酒后驾车肇事,不给钱即报警为由,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索要高额钱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形成以李鑫鹏、何秋宇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共计实施敲诈勒索8起。

其中,李鑫鹏、何秋宇实施敲诈勒索8起,其中既遂6起,金额110 930元,未遂2起,金额4万元;孙桐参与实施敲诈勒索7起,其中既遂6起,金额110930元,未遂1起,金额1万元;赵加洋参与实施敲诈勒索4起,其中既遂3起,金额69 930元,未遂1起,金额3万元;高恬恬参与实施敲诈勒索4起,其中既遂3起,金额55 930元,未遂1起,金额3万元;张晓艳参与实施敲诈勒索5起,其中既遂3起,金额55 930元,未遂2起,金额4万元;杨兵参与实施敲诈勒索3起,其中既遂2起,金额46 000元,未遂1起,金额3万元;唐德华参与实施敲诈勒索3起,其中既遂2起,金额46 000元,未遂1起,金额3万元;马余明参与实施敲诈勒索1起,金额25 000元;任再朋参与实施敲诈勒索1起,系未遂,金额3万元;田超参与实施敲诈勒索1起,系未遂,金额1万元。

松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鑫鹏、何秋宇、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杨兵、唐德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马余明、任再朋、田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晓艳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任再朋、田超实施全部犯罪均属未遂,李鑫鹏、何秋宇、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杨兵、唐德华实施的部分犯罪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鑫鹏、何秋宇、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杨兵、唐德华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李鑫鹏、何秋宇系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杨兵、唐德华、马余明、任再朋、田超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鑫鹏、何秋宇、唐德华由亲属代为退还部分赃款,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分别判处李鑫鹏、何秋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判处孙桐等9名被告人六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二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罚金。扣押赃款9 100元,依法按比例返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退赔其余损失。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审理的第3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召开第四次会议,对案件审理和宣判进行研究指导,全方位给予支持保障。

松北公安分局给予大力支持,提供押解用防爆大客车1台、装甲车1台、运兵车1台、执勤警车2台,抽调公安民警17人,协助我院法警押解、值庭,派出特警30人,保障法院外围安全稳定。

松北交警大队派出警车2台、交警4人,维护法院周边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及人员安全。


国网新区电力公司派出应急发电车1台、工作人员7人,对法院线路进行特巡,确保输电线路安全稳定、电力畅通。

松北区卫生局派出救护车辆1台、医护人员2人,以备紧急救护。  

扫 黑 除 恶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已对3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24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制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今后,我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黑恶势力犯罪“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坚持“黑恶必除、除恶务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人民战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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