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鑫鹏等11人敲诈勒索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间,李鑫鹏、何秋宇经预谋后,纠集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杨兵、唐德华、马余明、任再朋、田超等人,有分有合,由李鑫鹏、何秋宇、高恬恬等人使用陌陌聊天软件,以女性名义约陌生被害人到哈尔滨市松北区或呼兰区见面,并由赵加洋或张晓艳出面和被害人到饭店就餐,在就餐期间劝被害人饮酒,怂恿被害人酒后驾车。在被害人驾车离开后,何秋宇等人驾车撞击被害人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被害人酒后驾车肇事,不给钱即报警为由,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索要高额钱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形成以李鑫鹏、何秋宇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共计实施敲诈勒索8起。
其中,李鑫鹏、何秋宇实施敲诈勒索8起,其中既遂6起,金额110 930元,未遂2起,金额4万元;孙桐参与实施敲诈勒索7起,其中既遂6起,金额110930元,未遂1起,金额1万元;赵加洋参与实施敲诈勒索4起,其中既遂3起,金额69 930元,未遂1起,金额3万元;高恬恬参与实施敲诈勒索4起,其中既遂3起,金额55 930元,未遂1起,金额3万元;张晓艳参与实施敲诈勒索5起,其中既遂3起,金额55 930元,未遂2起,金额4万元;杨兵参与实施敲诈勒索3起,其中既遂2起,金额46 000元,未遂1起,金额3万元;唐德华参与实施敲诈勒索3起,其中既遂2起,金额46 000元,未遂1起,金额3万元;马余明参与实施敲诈勒索1起,金额25 000元;任再朋参与实施敲诈勒索1起,系未遂,金额3万元;田超参与实施敲诈勒索1起,系未遂,金额1万元。
松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鑫鹏、何秋宇、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杨兵、唐德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马余明、任再朋、田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晓艳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任再朋、田超实施全部犯罪均属未遂,李鑫鹏、何秋宇、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杨兵、唐德华实施的部分犯罪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鑫鹏、何秋宇、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杨兵、唐德华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李鑫鹏、何秋宇系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杨兵、唐德华、马余明、任再朋、田超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鑫鹏、何秋宇、唐德华由亲属代为退还部分赃款,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分别判处李鑫鹏、何秋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判处孙桐等9名被告人六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二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罚金。扣押赃款9 100元,依法按比例返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退赔其余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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