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档案查询预约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松北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5起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12-27 17:33:26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为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12月27日上午,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我院受理并审结的5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通过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重拳打击,有效地震慑和遏制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和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下一步,我院将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加大打击制裁力度,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和生态文明持久战。

 

【案例一】

    郭权卫污染环境罪案

    2018年8月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食药环境和旅游城管保卫支队与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在开展行刑联动中发现,被告人郭权卫在其租用的松北区松浦镇小王家屯一院内,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废旧电器回收和拆解,并将从废旧电器上拆解下的废旧电路板装袋存放在该院内欲销售,且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查获的废电路板予以扣押。该废电路板称重为3.18吨,为危险废物,且不符合贮存要求,系倾倒行为。

我院认为,被告人郭权卫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郭权卫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二】

    韩富奎、韩富林、庞彩丽污染环境罪案

2017年11月,被告人韩富奎雇佣被告人韩富林,并同妻子被告人庞彩丽,在松北区松浦镇小王家屯一院内,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售、倾倒废矿物油,严重污染环境。经营中,韩富奎负责收售,韩富林负责卸油、验油,韩富奎不在时庞彩丽帮助称重。在该院内发现的废矿物油6.76吨、油槽2个、油罐4个及部分被废矿物油污染的土壤均为危险废物,现场未采取防范措施,不符合贮存要求,系倾倒行为。

我院认为,被告人韩富奎、韩富林、庞彩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韩富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韩富林、庞彩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我院依法判决:1.被告人韩富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被告人韩富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3.被告人庞彩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三】

    魏刚污染环境罪案

2018年6月5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与哈尔滨市公安局在联合检查时,发现松北区松浦镇东方红村浦源路国良轮胎修理部旁的空地上堆放有8.16吨废弃的机油滤芯,渗漏的机油已造成土壤污染。经查,上述废弃的机油滤芯系哈尔滨市松北区某废品收购站的经营者被告人魏刚收购并放置在该处,系危险废物。2018年7月3日,魏刚到公安机关投案。

我院认为,被告人魏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四】

    胡东污染环境罪案

2018年8月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食药环境和旅游城管保卫支队与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在开展行刑联动中发现,被告人胡东在其租用的松北区松浦镇小王家屯一院内,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废旧电器回收和拆解,并将从废旧电器上拆解下的废旧电路板装袋存放在该院内欲销售,且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查获的废电路板予以扣押。该废电路板称重为3.06吨,为危险废物,且不符合贮存要求,系倾倒行为。

我院认为,被告人胡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五】

    刘小山、刘景福污染环境罪案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刘小山、刘景福被发现在其租用的松北区松浦镇小王家屯一院内,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经营废品收购,将废旧电路板(经称重3.08吨)随意倾倒在该院内,严重污染环境。刘小山负责回收和拆卸,刘景福帮助刘小山拉货。经哈尔滨市环保局认定:废电路板为危险废物,堆放地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不符合贮存要求,可认定为倾倒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查获的废电路板予以扣押。

我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山、刘景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刘小山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景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决:1.被告人刘小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被告人刘景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责任编辑:政治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