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下午,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两起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件审理情况,生活报、哈尔滨日报、黑龙江经济报等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发布会上,我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向媒体通报了两起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件的审理情况。其中吕某某殴打公交车司机一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来,哈市审理的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随后向媒体详细介绍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形和量刑方式。
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特别是2018年在重庆市发生的公交车坠江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我院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中关于“强化宣传警示教育,提升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的要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案件进展情况。以案释法,借助焦点案事件,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教育作用,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预防、减少妨害安全驾驶违法行为发生。
案例一
2019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乘坐郊6路公交车途中,让司机侯某某到站时告知其下车,因吕某某对司机的回答不满,遂辱骂司机,并用拳殴打司机眼部、面部,致使司机无法正常驾驶车辆,被迫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后吕某某借机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松浦派出所投案。
我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吕某某系累犯,且系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犯罪,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判决无异议,不上诉。
案例二
2019年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小区乘坐129路公交车,因询问站点一事与司机范某某发生争吵,于某某拿起公交车内灭火器击打范某某,导致范某某无法继续驾驶车辆,被迫将车辆停靠路边。后于某某用拳殴打范某某的头部,为逃脱将范某某的手咬伤,并摔掉范某某手机以阻止其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于某某抓获。2月7日,于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月19日经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5月8日,我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害人范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合并审理。庭审中,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