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类诉讼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您提起的诉讼属于我院管辖,请您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起诉状原件(按被告人数+1份)
□原告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被告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提交加盖原告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受托人为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验原件;受托人为原告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原告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按起诉状份数提交)
□劳动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其他接受申请的凭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按起诉状份数提交)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起诉状份数提交)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按起诉状份数提交)
本院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浦东路2929号
咨询电话:0451-8716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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