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提升支持企业应对疫情,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切实增强担当作为意识。全市两级法院要全面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作为政法干警,切实增强担当意识、作为意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所担当,有所作为。
(二)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意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疫情期间企业经营面临的现实困难,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出发,积极优化审判执行工作,创新司法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坚决杜绝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企业应对疫情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优化立案工作,为疫情期间企业诉讼提供针对性服务
(三)积极提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为有效做好疫情防控,便利企业诉讼,依托移动微法院客户端、微信公众号为企业提供线上立案服务。对企业选择网上立案的,除确有必要现场提交材料外,一律网上办理。对于管辖法院在外地,企业申请跨域立案服务的,帮助其通过网上立案系统,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及相关材料,有效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异地诉讼难题。
(四)积极开展危困企业、中小微企业司法救助。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诉危困企业、中小微企业,加大申请缓交、减交诉讼费用的支持力度,助力企业摆脱困境。
三、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安定有序环境
(五)依法严惩扰乱市场秩序、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对于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为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六)依法严惩侵犯企业财产犯罪。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依法惩治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发生的强拿硬要,损毁占用企业财物,假借研制、生产、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企业财物,趁机实施“套路贷”等犯罪行为,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为企业营造安定有序的生产经营环境。
(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四、妥善化解民事争议,为企业后续顺利发展创造条件
(八)认真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时效中止抗辩。对于当事人因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因交通管制等其他原因,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九)认真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不可抗力抗辩。对于订购产品被取消订单、订购货物无法正常到货、报名培训无法提供服务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免除责任的,应当认真予以审查。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企业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企业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妥善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对于劳动者因疫情隔离、治疗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充分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尽力促成企业与职工以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达成和解,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互利共赢。
(十一)妥善审理旅游、餐饮、租赁等合同纠纷。有针对性地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租赁等领域发生的纠纷。对于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的旅游、餐饮等服务合同纠纷,要加大多元化解力度,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的诉调对接工作,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为企业减轻诉讼负担,避免加剧旅游、餐饮企业经营困难。对于因政府为控制疫情要求企业延期复工、关停商户等防控政策影响导致租赁标的物闲置,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协议,尽可能促进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由于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平,公平处理。
(十二)妥善审理涉疫情融资借贷纠纷。准确把握疫情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合同的影响,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行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努力促成银企和解,达成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严格审查在部分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大、融资需求迫切情况下以不合理费用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对各种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有效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十三)保障企业抵押权、质押权等定限物权合法实现。在疫情持续的特殊情况下,要做好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记载和管理,以适当方式加强与涉诉企业的沟通释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抵押权、质押权等定限物权的法律期间经过。对主债权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或者是因疫情障碍无法主张债权从而符合中止条件的,要依法支持企业行使担保物权的要求,保障企业相关实体权利合法实现。
(十四)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对主营业务良好但受疫情影响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破产重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对以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抗疫药品等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根据破产企业实际情况和疫情防控需求,积极采取许可相关企业恢复、扩大生产经营等紧急措施,有效激活企业产能,释放市场要素,并充分利用破产重整的制度优势,积极协调推动实现破产重整。
五、加强协调沟通,支持政府助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地生效
(十五)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查处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的行政行为。凡涉及查处疫情期间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哄抬物价等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审判。为确保行政机关预防、控制疫情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政措施的贯彻落实,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案件,依法审查处理。符合执行条件的,依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为合法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十六)依法支持政府助力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地见效。对涉及税收、社保、金融、工商及稳定生产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加大协调力度,力争引导当事人按政策精神达成和解。对于不能和解的行政案件,要妥善处理,确保政府对符合条件涉诉企业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最大限度支持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发展
(十七)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执行工作全过程。对于采取保全措施、实施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严格依法审查,依法、文明、规范进行。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以最大善意和负责态度注意对企业形象、权益的维护,最大可能减少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十八)保障疫情防控参与企业正常运转。对物资供应等疫情防控参与企业,要审慎采取财产保全、财产拍卖等措施。对申请修复信用的疫情防控参与企业,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酌情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积极保障相关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
(十九)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在执行工作中,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原则上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对企业正在生产运营的生产设施、设备,积极采取活封措施,对企业的基本账户保全要慎重,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十)及时有效维护企业债权人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各种措施,积极克服疫情给外出办案、集中执行带来的困难,有效维护企业债权实现。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对于需跨区域执行的案件,积极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协调当地法院协助办理。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延伸司法职能,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
(二十一)加强涉企法治宣传。依托法院政务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和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积极宣传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典型司法案例的引领作用,结合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助力企业提振信心,有效应对疫情。
(二十二)加强涉企司法调研、司法建议。要加强疫情防治期间涉企纠纷的调研,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纠纷特点,发现突出问题,为企业具体诉讼和依法经营提供法律指引。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帮助企业补短板、防疏漏,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提高司法服务保障实效。